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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簡要說明
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。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注冊商標的,應當在注冊商標期滿前一年內申請續展注冊。不能申請的,仍有六個月的展期。展期內未提出申請的,商標局將在展期屆滿后予以撤銷。
二.所需材料
1.申請人的主要資格證書(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);
2.商標登記證/商標檔案影印本;
3.原"商標代理委托書";
4."商標代理人委托合同"。
三.處理時間框架
1.材料準備完畢并支付費用后,應在24小時內提交申請文件;
2.證明文件的有效期一般在5個/8個月內印發。
四.需要注意的事項
一、展期內未續展的,準予延期六個月,可以申請延期。展期期間,商標局將加收500元的展期費。
(二)申請續期后,商標局應當出具續展證書。
(三)需要修改的,商標局將發出改正通知。
四、續展申請未獲批準的,商標局應當發出不批準通知。